一场直播获打赏百万!虚拟主播需要依法纳税吗
入驻B站不足两月收获近百万粉丝,发布一条48秒学小狗卖萌的视频成当日全站排行第一,这不是某位明星网红,而是一位海外的虚拟主播Shoto。近年来,二次元“纸片人”走红不是个例,当虚拟主播开始跟真人“同台竞技”,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外国的虚拟主播受中国法律约束吗?虚拟主播是否需要依法纳税?近日,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景健表示,海外主播在中国直播应受到中国法律约束,这是属地管辖原则所决定的。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景健:我认为虽然这个主播是国外主体运营的,或者说可能具有这种涉外的因素,但是(虚拟主播)如果在中国进行直播,实际上就是在中国法域内进行民事行为,自然要受到我们中国法律的管辖,受到我们中国法律的约束,并且基于中国法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场直播获打赏百万”,Shoto走红后,网上开始有人讨论虚拟主播的收益,对此,主播与平台并未回应。律师表示,不论虚拟主播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在中国的平台上取得收益,应当在中国依法纳税。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景健:虚拟主播本身可以被是一个运营团队或者运营公司创造、设计出来的一个产品,通过对这个产品的运营来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正常情况下(虚拟主播)的收益应当是归属于运营主体的。
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立文:(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国的虚拟主播在中国视频平台上取得收入,虚拟主播背后的运营方属于纳税主体,无论该运营方来自国内还是国外。
在一个月前,曾有虚拟主播为博流量自称被拐卖,警方介入查明实情后,该账号也被平台永久封禁。当虚拟主播存在不当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谁应当为此担责?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景健:追究责任的话,必然要追究到(虚拟主播)运营主体作为第一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安排是适当的。但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在于在现有的环境下,我们如何确定或者如何推定一个虚拟偶像真正的运营主体到底是谁,谁要作为运营主体来承担责任,这个可能还真有待于咱们在司法或者行政执法当中进一步去确定。
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通知,虚拟主播也在监管之列。李景健认为,这反应出监管机关已经在通过规定回应市场及产业的变化。同时也应当看到,虚拟偶像或者主播处于多元化状态,可能是完全虚拟的人,可能是动漫“皮套”,也可能是基于真人创作的形象等,对于这些不同的类型,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应当具体分析。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景健:虚拟主播在运营过程当中会有多个主体的参与,法律如何确定或者推定某个或者某类主体应当承担哪一类的直接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这一点有待于咱们的立法或者司法来进一步明确的。第二个我认为要做好虚拟主播的直播带货行为与广告法之间的“代言人责任问题”之间的衔接。如果我们真正构成了这种“元宇宙”的状态,我们自己的人身在虚拟世界当中有一个投射,我的人格权是否要投射到我的虚拟形象,我的“阿凡达”身上,这可能就是一个更远或者更长远的问题。(记者 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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